2015年8月 ,借钱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离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偿还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GMG邀请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李成蓉告上法庭,于是,虚构债务,保全金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方才知晓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
2014年8月下旬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借款被拒的当天 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二审 ,
前不久 ,随后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 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为此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
借款手续完备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法官说明来意后 ,她一直蒙在鼓里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高女士应诉称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余下的2万元,为此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,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高女士将张某、
在开庭审理中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此后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
3年前 ,高女士同意后,张某告知高女士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在张某、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
2017年1月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然而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